附件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5年核准稿)
序言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79年,前身为浙江矿冶技工学校,1985年与浙江省冶金地质勘探公司职工学校合并,2002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期间,相继更名为浙江矿冶地质技工学校、浙江冶金工业技工学校、浙江工业技工学校、浙江工业高级技术学校。学校是“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浙江省高职优质校”“浙江省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浙工院”),英文译名为Zhejiang Industry Polytechnic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ZJIPC。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梅山校区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镜湖校区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站前大道2685号。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zjipc.cn。
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浙江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尊重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中心工作,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深化改革创新,实施科学发展、民主管理,致力于内涵建设、特色发展,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秉承“人本、特色、服务”的办学理念,明确“扎根绍兴、服务浙江、辐射全国、面向国际”的办学定位,弘扬“明德敬业、知行合一”的校训,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化水平高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各项工作的开展围绕促进学生成长成才这一中心,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学校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学生职业能力提升、满足学生全面发展需求为导向,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途径,以理实融通、工学结合为主要手段,培养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各教育层次、教育形式的修业年限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是以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等专业大类为主,兼有轻工纺织、交通运输、医药卫生、食品药品与粮食、文化艺术等专业大类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校通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取得包括“1+X”证书在内的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第十条 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质量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质量反馈与评价,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学校内涵建设、体现办学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学校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应当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能力、科技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学校重视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着力于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与产业化。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营造宽松、优良的学术环境,提倡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将社会服务作为重要办学职能之一,坚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区域企业发展服务,发挥专业和学科优势,提供科技与人才支撑。
学校以实训基地、产业学院、行业学院、社区学院、老年大学与学校科研机构等为依托,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采取科研成果输出、技术应用服务、社区服务等方式为企业、社区和社会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教育教学条件,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项目,满足社会个体终身学习、企业员工继续教育的需求。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培育技以立身、文以化人的特色校园文化,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招生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二级学院及专业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权: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本校专业;
(三)教学自主权:根据本校的培养目标,针对不同专业和学生生源特点,依据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团队、开发课程、选编教材、开展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鼓励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技术研发、技术应用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开展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院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进行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的自主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教辅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校合法所有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在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各类兼职教师、临时聘用人员,按照所签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享有约定的权利。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工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长短期培训的学生以及留学生。全日制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不断改善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完善学生服务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一定条件享有选择专业的权利;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获知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关乎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等应当承担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和颁发奖学金等物质奖励的形式。
学校积极寻求社会、企业捐助,设立相关奖学金,奖励指定范围内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校设立多种资助政策,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意见建议和申诉处理工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四条 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部)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权,学校对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履行管理职责和二级学院(部)工作绩效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部)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和管理、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学校党委设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委会),学校妇委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妇女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行政与妇女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实现自主管理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社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并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四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活动、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其他需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事务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校科研政策与制度;
(五)评议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人才基金、学术荣誉等学术事项;
(六)评议学术争议与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程序等由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临时性机构。
各二级学院(部)设置的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专业(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专业(学科)建设规划及其调整方案;
(二)研究学校教学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对教学改革重大问题提供论证意见,并向校长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价等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
(四)评审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鉴定教学成果;
(五)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仲裁协调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教学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以及主任产生程序等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全体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学生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二)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三)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四)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学校尊重捐赠方的使用意愿,对各项捐助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资产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保障、组织和文化体系,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后勤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人文化,实现精细管理、高效运行,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升“美丽校园、幸福校园”建设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与外部组织机构的合作机制,积极推进与政府、社会、行业和企业的交流,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合作,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争取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全面提升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水平与社会影响力,促进学校与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
第七十条 理事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决策咨询与校务监督非法人组织。理事会由学校主办方、相关政府部门及区域行业大型知名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代表组成,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教育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及其校友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学校积极收集校友信息,开辟多种渠道联络校友,整合校友资源,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王正良题写的校名,下方为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标志的主体为“齿轮桥”,“齿轮桥”下方有“1979”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标、王正良题写的校名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歌》,集体作词,卞留念作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8日。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章程经核准后,由学校发布。
第七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